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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高管快速掌握IFRS17精髓——”13精”推荐收藏

武传福,罗翀 13个精算师 2023-11-07

先说结论:


1

现行保费收入准则存在一些问题:


    1、全球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可比性问题;

    2、可能未能真实反应保险业务的实质;

    3、与其他行业的可比性问题

    

“13精”通俗点评


    IFRS17就是想解决三个问题:


    1.A国保险公司与B国保险公司可比性问题

    2.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的可比性问题

    3.怎么能更好地反应保险业务本质

    


2

IFRS17下保险合同收入的构成


    首先,IFRS17要求将与主合同不密切相关的嵌入式衍生工具和与保险合同“明显不同”的投资成分从主合同中分拆出来;


    其次,IFRS17要求将明显不同的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履约义务部分从保险合同中分拆出来;


    再次,IFRS17要求将“非明显不同”的投资成分剔除,不能作为收入列报;


    剩下的部分就是IFRS17整个合同期间内确认的保险合同收入。

    

“13精”通俗点评:


    先扒一个,再扒一个,再扒一个,

    最后就是它。


    去伪存真,呵呵!


3

IFRS17下保险合同收入的计量


    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到,在IFRS17下,当期保险合同收入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预期在当期发生的赔付和费用,但不包含:投资成分、属于支付“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的金额、代为收取的基于保费的交易税以及保险获取现金流;


    (2)风险调整的变化,但不包含:被合同服务边际(CSM)吸收的变化、计入保险财务损益的金额以及属于“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的金额;


    (3)合同服务边际(CSM)计入当期损益的变化;


    (4)覆盖直接归属保险获取现金流摊销的部分“保费”。

    

“13精”通俗点评:


    相当于原来的保费当中对应的


    1.赔款和费用部分;

    2.准备金估计的风险边际部分;

    3.准备金估计的剩余边际部分;

    4.递延获取成本部分DAC(这个原来美国和香港的就有。国际准则和中国2号解释形式上没有,但是本质上是有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减去获取成本作为参照,似乎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

    

4

IFRS17下保险合同收入的列报


更明显的双轮驱动列示,

更好地保险公司盈利模式展示


“13精”通俗点评:


    更明显的双轮驱动列示,更好地保险公司盈利模式展示。


“13精”总结

   

    我们尽量通俗地解释了,但是如果您还不是特别清楚,那么请千万别气馁,别气馁,别气馁。


    毕竟,IASB也不希望他们辛辛苦苦花10年搞出来的东西,咱们分分钟就学会了,是不?

    

正文部分


浅析IFRS17对中国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收入的影响

武传福  罗翀


一、保险市场收入概况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中国保险市场正以令世界瞩目的速度快速发展。瑞再研究院2017年全球保险研究报告指出,虽然2017年全球保险行业的直接保费实际增速从2016年的2.2%下降到了1.5%,发达市场保费表现欠佳,但是新兴市场受中国强劲增长的带动表现良好:无论是寿险业务还是非寿险业务,新兴市场都继续保持着主导地位,增长速度超过了全球平均水平。


    

    今年德国安联集团研究部门发布的《全球保险市场调研报告》显示,2017年全球增加的总计600亿欧元的保费中,近八成来自中国市场。尤其是寿险业务,中国市场的寿险市场保持强劲的增长态势,带动着新兴市场保费收入的增长。2017年新兴市场整体的保费增速达到了14%,而中国市场寿险业务的增幅高达23%。中国市场的非寿险业务虽然在2017年有所下降,但仍然达到了10%的强劲水平。



    从图2已经统计的数据中可以看到,2017年寿险保费总额实际增长率超过10%的区域并不多,而中国市场是最主要的一个部分,依然是新兴市场的主要增长引擎。持续扩张的中国(大陆)寿险市场将继续推动新兴市场的增长,2017年中国已经取代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寿险市场(2017年美国总保费收入为13,771亿美元,中国内地总保费收入为5,414亿美元),占新兴市场寿险保费收入的一半以上,占全球保费总收入的11%。中国市场的增长态势还将继续保持,据安联集团研究部门预计,未来中国将取代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保险市场。


    2018年7月19日发布的最新《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中国境内一共有六家保险公司上榜,其中: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144,196.8百万美元的营业收入位居第29名,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120,224.1百万美元的营业收入位居第42名,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71,579.1百万美元的营业收入位居第117名,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47,318.8百万美元的营业收入位居第220名,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25,597.5百万美元的营业收入位居第465名,泰康保险集团以24,058.3百万美元的营业收入位居第489名。

    

二、现行保费收入准则存在的问题


1、全球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可比性问题


    上述这些统计排名中所用到的保费收入均来自于各家保险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公布的数据。除了中国境内的这六家保险公司,我们还能在《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中看到英国保诚集团、日本生命保险公司、大都会人寿、荷兰全球保险集团、苏黎世保险集团等不同国家的保险公司。


    但各个国家适用的与保险合同收入相关的准则略有不同,在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上存在不同的模式,保费收入的报告口径不一。


    虽然,我们在进行分析统计的时候都是取各家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上的保费收入的数据,但也并不能完全实现真正意义上全球各地保险公司经营情况(保费收入)的可比性。

    

2、可能未能真实反应保险业务的实质


    根据中国现行的会计准则规定,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原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即以保险合同生效日为时点确认保费收入。如果原保险合同签订日和生效日不是同一天,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前收到的款项,不应确认为保费收入,而应确认为一笔负债。


    (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通常情况下,对于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原保险合同,签订合同时通常会收到保费,即意味着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对于分期收取保费的原保险合同,签订合同时通常会收到第一期保费,其他各期保费尚未收到,因此,对于分期收取的原保险合同,通常在各期收取保费时确认保费收入。


    (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基于上述准则的规定,实务中通常对于分期收取保费的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保费收人金额;对于一次性收取保费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人则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保费收人金额。而这样的确认原则对于某些类型的保险合同而言,可能并没有真正反映保险合同期限内各期承担的风险的补偿。


    另外,对于一些原保险合同,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出险,保险人都需要支付给被保险人相应的款项,在现行的准则下并没有把这部分必须支付的金额从保费收入中剔除,而是在实际收到保费的时候计入收入,实际支付的时候计入赔付支出。

    

3、与其他行业的可比性问题


    我们从上述中国现行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准则规定可以看到,保费收入的确认考虑的是合同履约现金流流入的情况,即每期收到保费的时候确认相应的保费收入,与保险人实际提供保险服务的期限和履约义务并没有太大关系,这一点与收入准则中的原则并不相同。我们知道收入准则中收入确认是基于合同履约义务的完成情况,而不是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因此,这就使得同样是为客户提供服务,但保险公司和其他类型公司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


    我们再去看世界500强的排名,这是一个以营业收入为参考参数的排名,但鉴于上述的收入确认的原则差异,我们其实并不能从这个排名中看出保险公司在主营业务(保险业务)领域的盈利能力,尤其是与其排名位置相邻的其他行业的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的比较。

    

三、IFRS17下保险合同收入的构成分析


    为了解决本文第二部分提到的这些问题,充分披露保险公司分别通过承保和投资盈利的信息,提升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之间的可比性,IFRS17在经历了数次的征求意见稿反馈和修订,终于在2017年5月18日正式发布,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本文刊发前IASB通过投票决定实施时间推迟一年至2022年,以下不再说明)。


    在IFRS17下,保险合同收入的概念和构成与现行准则相比有非常大的变化,对寿险公司的影响尤为重大,部分寿险公司在2021年实施IFRS17后,保险合同收入与现行准则下的相比可能要下降50%甚至更多。


    下文将通过对比的方式对IFRS17下的保险合同收入进行说明。

    

1、IFRS17下保险合同收入的构成



我们在确认保险合同收入的时候,大致可分为四步:


    (1)首先,IFRS17要求将与主合同不密切相关的嵌入式衍生工具和与保险合同“明显不同”的投资成分从主合同中分拆出来,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这里提到的“明显不同”的投资成分指的是与保险部分不“高度相关”并且在同一市场中(或监管环境下)存在可以被单独发行或出售的条款相同的合同。


    (2)其次,IFRS17要求将明显不同的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履约义务部分从保险合同中分拆出来,按照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判断“明显不同”的标准如下:


    A. 保单持有人可以从该商品或服务中受益,包括因得到此商品或服务而获益,或者因同时利用此商品或服务与其自身拥有的其他资源而获益;


    B.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不能称之为“明显不同”:商品或服务对应的现金流和风险与保险部分的现金流和风险高度相关,且保险公司将此商品或服务和保险部分整合在一起是为了提供一项明显(significant)的服务。


    (3)再次,IFRS17要求将“非明显不同”的投资成分剔除,不能作为收入列报。IFRS17对于保险合同中的投资成分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指保险合同要求主体即使未发生保险事故也必须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这里提到的“非明显不同”的投资成分指的是不满足步骤(1)中的分拆条件,未进行分拆,需要与保险部分一起整体作为保险合同按照保险合同准则进行计量。例如退保金、部分满期给付等,这些就是属于非明显不同的投资成分,它们与保险部分高度相关并且不能作为单独的条款出售,但又属于无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必须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部分。非明显不同的投资成分与明显不同的投资成分最大的区别在于:明显不同的投资成分在分拆出去之后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计量,影响仍会体现在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里面;但非明显不同的投资成分虽然按照保险合同准则计量,但却被排除在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之外,即其对应的“保费”和“给付”不能计入收入和费用。这也是与现行准则最大的一个区别,也是保险公司在实施IFRS17后保险合同收入会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


    (4)最后,剩下的部分就是IFRS17整个合同期间内确认的保险合同收入(不考虑折现的影响)。

    

2、IFRS17下保险合同收入的计量


    IFRS17下每期可以确认的保险合同收入如下图所示:

    


    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到,在IFRS17下,当期保险合同收入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预期在当期发生的赔付和费用,但不包含:投资成分、属于支付“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的金额、代为收取的基于保费的交易税以及保险获取现金流;


    (2)风险调整的变化,但不包含:被合同服务边际(CSM)吸收的变化、计入保险财务损益的金额以及属于“未到期责任负债(亏损部分)”的金额;


    (3)合同服务边际(CSM)计入当期损益的变化;


    (4)覆盖直接归属保险获取现金流摊销的部分“保费”。

    

3、IFRS17下保险合同收入的列报


    IFRS17修订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要让投资者可以直接从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中获得关于保险公司的业绩情况,可以进一步让投资者了解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简单明了的就可以从IFRS财务报告中获得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并与其他保险公司进行业绩比较。


    因此,IFRS17“重新改写”了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表,将承保业务和投资部分进行了分拆;同时,与投资成分相关的科目将不再出现在综合收益表内。我们可以通过以下这个简单的报表例子做一个直观的对比。


    

    从上表可以看出,IFRS17下的综合收益表大致分成了四段:


    (1)承保利润——列示的是与保险部分相关的收益和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亏损合同需要列入保险服务支出中,并不允许与其他保险合同的收入进行抵消合并列示,并不再有准备金提转差这个科目,另外属于投资成分的“满期、退保”等部分也会从保险合同收入中剔除;


    (2)投资净收益——这部分列示了保险公司现行准则下的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投资业务相关的损益以及保险财务收益或费用(IFIE),与(1)中的承保利润相加即可得到投资净收益;


    (3)净利润——这部分列示的是除上述(1)和(2)以外的其他损益和所得税等,与现行准则的基本类似,这三部分的结果相加即可得到保险公司当年的净利润数据;


    (4)综合收益合计——这部分除了列示现行准则下的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外,还包含了保险合同负债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这部分主要是金融假设的变动对履约现金流的影响。

    

4、举例说明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梳理一下在要素法(BBA)下保险合同收入的计算过程。



    根据前文对保险合同收入计量的描述,我们来计算上述这个两全险在第一年利润表里的保险合同收入:


    (1)合同服务边际(CSM)的摊销/释放


    首先,根据第1年初的预期,我们可以计算出CSM的年初数,即预期履约现金流的净额:(第1年缴纳保费的人数100+第2年缴纳保费的人数73)×每年缴费金额500-IACF1,000-赔付(2+2)×2,500-退保25×100-满期给付(100-2-2-25)×1,003=1,787(元)


    其次,我们需要根据第1年末的实际出险和退保情况对CSM进行调整(即吸收)(正数为有利变动):


    ①未来保费的变动(实际出险人数少了1人,实际退保人数多了4人):(1-4)×500=-1,500(元)


    ②未来风险赔付估计的变化(在第1年初预计第2年有2人出险,但在第1年末的时候预计第2年只有1人出险,即预计未来的赔付支出会减少;同时第1年初预计退保25人,实际退保29人,所以预计未来的满期给付也会减少;第1年初预计当年2人出险,但实际只有1人出险,所以预计未来的满期给付会增加):未来减少的赔付(2,500-1,003)+未来减少的满期给付(29-25-1)×1,003=4,506(元)


    ③当期预期的投资成分与实际支付的差异(在第1年初预计当期有2人出险,25人退保,实际只有1人出险,29人退保):赔付投资成分差(2-1)×100+退保投资成分差(25-29)×100=-300(元)


    ④与未来服务有关的风险调整:本例子已经假设风险调整为0。


    综上,我们可以计算得出CSM在第1年末的余额:1,787-1,500+4,506-300=4,493(元),然后参照IACF摊销的计算方法计算得出第1年CSM摊销的金额:4,493÷(第1年有效保单数量100+第2年有效保单数量70)×第1年有效保单数量100=2,643(元)


    (2)非金融风险调整


    因为在在假设情况中假设了风险调整为0,所以我们不需要考虑这个部分,相当于非金融风险调整金额为0。


    (3)预期赔付和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应该计算的是预期赔付和费用,即预期在当期发生的赔付和费用,所以我们在第1年末计算第1年的保险合同收入的时候需要注意,应该使用的是在第1年初的假设赔付率,而不是用的第1年末统计的实际的赔付率。另外,IFRS17中还提到了这个预期赔付和费用不能包含投资成分的金额,在这个两全险的例子中,退保和满期给付就属于投资成分,所以我们在计算预期赔付和费用的时候需要把这部分的金额从赔付款里面扣除:

    (出险赔付2,500-退保给付100)×年初预期当年出险人数2=4,800(元)


    (4)覆盖直接归属保险获取现金流(IACF)摊销的保费


    保险合同获取现金流以保单为单位进行摊销,所以我们只需要确认每年的有效保单数量即可。在这个例子中,第1年的有效保单数量为100份;在第1年,出险1人,退保29人,因此在第1年末的时候有效保单变成了100-1-29=70份。


    根据计算出来的有效保单数量,可以计算出第1年的IACF摊销金额为:


    支付保险获取现金流1,000÷(第1年有效保单数量100+第2年有效保单数量70)×第1年有效保单数量100=588(元)


    由此,我们可以计算出这个两全险产品在第1年的利润表里的保险合同收入:CSM摊销2,643+预期赔付和费用4,800+IACF摊销588=8,031(元)


    如果是在现行准则下,我们第一年确认的保费收入应该为:100×500=50,000元,与IFRS17下确认的保险合同收入存在较大差异。


    然而,上述例子并没有考虑折现率和投资收益率的影响;如果将这两部分因素考虑进来,计算会变得更为复杂。

    

四、IFRS17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首先,通过上面的例子我们已经可以看到IFRS17的实施将会对寿险公司的收入产生重大的影响,收入的确认与保险合同服务挂钩,对于新销售的保单,与现行准则相比,每年可以确认的收入金额可能会大幅下降;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同一张保单,在IFRS17下可以确认保费收入的期限可能将会延长至整个保单存续期间。


    因此,IFRS17对每个寿险公司的影响并不是那么绝对。对于一些经营时间较长,存量保单数量较多的寿险公司而言,虽然新保单每年可以确认的收入变少了,但IFRS17的实施要求我们进行追溯调整,也就意味着对于存量保单也需要按照IFRS17的收入确认原则重新计算,也就会有相应的保险合同收入需要计入到当期。简单来看,存量保单数量越多,可以计入当期的收入也可能会更多一些,在新旧保单的叠加影响下,保险合同收入的变动各家寿险公司可能会有所不同。诚然,这也取决于寿险公司的产品结构,如果存量保单都包含了大量的非明显不同的投资成分,那么可以计入保费收入的金额也会比较少,因为在前文中我们已经说明了IFRS17下,与保险风险无关的必须给付给保户的部分,不能计入利润表。


    由于现在各家公司都还在IFRS17的测试阶段,所以IFRS17实施后以保险合同收入为评价基础的市场份额将如何变化,尚未可知。


    其次,随着利润表结构的调整,保险公司的利润表将变得更加透明,不再有复杂难懂的“准备金提转差”这个科目,保险合同内的投资成分全部出表,直接清晰明了的列示着保险业务的收入、赔付支出和承保利润,相当于换了一种更直白的方式向公众披露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无论是保户还是投资者,都能清晰明了的从保险公司公布的利润表中看出保险公司的保险收入和利润,投资经营情况,保险公司的承保情况和投资情况一目了然。


    当然这一改变并不一定会导致保险公司净利润的减少,但是却给了保险公司一定的压力和挑战。试想一想,作为投资者,肯定会希望看到承保利润和投资收益是保险公司净利润的主要部分;作为保单持有人,可能也会想看到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投资收益高于其他的保险公司。


    再次,IFRS17复杂的核算要求也给保险公司财务人员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收入的确认不再像之前那样,系统设定确认标准,业务系统收费之后财务系统自动进行账务处理。从前文的例子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到,构成保费收入的这几个部分都涉及了大量的估计和判断,无论是CSM摊销还是风险调整、赔付支出,在未来可能都需要通过精算模型进行计算。但模型的设计、运营和维护的前提,都需要精算人员和财务人员对新的保险合同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有深入的了解,才能做好IFRS17的准备和实施工作。同时,财务人员只有充分的了解IFRS17的原理,才能从核算角度给前端的产品设计提供有效的建议。我们在前文已经提到,不同的产品结构,可能会对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收入产生不同的影响。今后保险公司将如何设计自己的产品,可能需要充分考虑核算的影响。


    除此之外,基于以上这些变化,为了应对IFRS17的实施,公司的会计系统和精算系统也需要进行大量的修改和更新,来应对新的核算规则和大量的复杂运算;这些变化也会对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产生影响,某些产品的条款和管理模式可能会因为IFRS17的实施而发生改变。另外,保险公司内部的组织架构可能也会面临变革,保险公司可能需要站在IFRS17的视角下,重新去审视精算、财务、风险管理等各个部门的职责和关系。


    本文只是通过了一般模型法(要素法)作为切入点简单的阐述了IFRS17对保险合同收入的影响,并未包含浮动收费法(VFA)和保费分配法(PAA)这两种计量模型的影响。诚然,IFRS17涉及到的改变错综复杂,影响范围广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也还在不断的组织讨论,去研究IFRS17实施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和落地问题。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相信只要各家保险公司做好充分的评估和准备工作,一定能顺利的应对IFRS17的实施,平稳过渡。


作者单位

    武传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司治理与财会工作部;

    罗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轮值会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本文曾在《中国保险市场》总第106期,年度第23期上发表过。接受”13精”邀稿之后,作者又将原稿做了一定程度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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